涉嫌非法集资,“币圈”整治力度不减!
针对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的情况,互联网金融协会、银行业协会、支付清算协会18日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会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
公告要求,坚决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不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账户和支付结算、宣传展示等服务,同时提示社会公众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资金受损。
打击力度不减!非法活动无所遁形
2020年以来,伴随虚拟货币价格大幅波动,国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有所抬头,中国居民盲目跟风,通过境外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参与交易炒作,容易产生较大损失。
三大协会表示,应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此前,人民银行已先后关闭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211家。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框架下,2017年9月,人民银行等7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涉嫌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
记者了解到,境内平台清理之后,一些境外交易所仍在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影响较广的四家交易所包括欧易、币安、火币、泰达币交易所。这些交易所不受监管,客户身份识别也很弱,使用虚假境外身份注册账号也能够进行交易。
除了境外交易所外,一些场外交易商甚至干起了“贩币”的买卖,从境外交易所大量低价买币,通过组建微信群、宣传比特币价格大幅波动等信息的形式,吸引中国境内客户,从而实现高价售卖虚拟货币赚取差价和交易费用。
按照现行监管规定,任何为中国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个人或交易所,均涉嫌开展非法金融活动,而对于上述境外交易所、场外交易商,“非法”的帽子同样适用。
冻结资金账户 “斩断”兑换支付渠道
“斩断”非法活动资金链条,暂停相关账户交易,商业银行、非银支付机构依靠丰富的反洗钱经验、大数据资源,也将参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行动。
三大协会明确,会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不得为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交易提供账户和清结算服务。
要求金融机构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的账户和资金的监测,及时采取暂停相关账户交易、注销相关账户等措施,并将问题线索报告相关部门。必要时,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侦查工作给予支持配合。
支付体系不应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要求各会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切实加强虚拟货币相关风险监测和处置。
三大协会还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进行风险提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中信银行在4月份发布公告声明,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该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的交易资金充值及提现、购买及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等活动,不得通过该行账户划转相关交易资金。一经发现,该行有权采取暂停相关账户交易、注销相关账户等措施。
按照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据了解,如果金融机构、非银支付机构提供了相关服务,应视作非法集资协助人,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币圈“套路深” 爆仓人数触目惊心
比特币价格大涨也大跌,不仅容易被庄家操盘,也容易受到监管和舆论的影响。根据比特币家园披露信息,仅5月12日一天,全球就有近20万人爆仓,损失合计112亿美元。
事实上,虚拟货币场外交易商和大部分交易所不受监管,虚构交易、操纵价格、侵吞客户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交易所诱导投资者参与杠杆交易,极易发生巨大损失。
三大协会表示,消费者应加强风险防范,谨防个人资金受损,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不将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交易。
5月13日,特斯拉公司CEO马斯克在社交媒体上表示,出于“对比特币挖矿和交易中使用化石燃料频率迅速增加”的担忧,特斯拉暂停使用比特币来支付购车费用。受此消息影响,当日早间比特币一度跌至45750美元,回撤超过8000美元。
面临被“割韭菜”风险的同时,由于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个人、企业不受法律保护,近年来,对于涉虚拟货币交易的案件,各地法院依据公告规定,判处有关交易合同无效,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受损投资者起诉不予支持。
很多奋身“币圈”的投资者,白白遭受了损失。一则真实案例显示,在得知秦某购买国外的“狮子币”赚取不少收入后,聂某在秦某的帮助下,在“狮子链”钱包上注册个人账户,购买了2000个狮子币。随着市场价值贬值、钱包被强制关闭,聂某的投资款“打了水漂”。
按照法院判决,因双方买卖的标的物为虚拟货币,故案涉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对于诸如此类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纠纷,法院均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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