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
在全球數字化轉型加速的背景下,數字經濟日益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方向。做強做優做大我國數字經濟,首先需要檢審數字經濟的基礎性范疇——數字勞動,在把握數字勞動內涵及特征的基礎上,不斷優化數字勞動環境,激發數字經濟活力,推動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一
數字勞動是人們利用數字生產工具,對自然物和原材料等勞動對象進行加工和改造,進而創造出數字化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有目的的人類活動。數字勞動是人類勞動方式的最新樣態,是隨著大數據、5G、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的興起,由數字化、網絡化和智能化技術共同創造的勞動新形態。
從勞動工具看,數字勞動是數字技術催生的“智力型勞動”。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勞動資料不僅是人類勞動力發展的測量器,而且是勞動借以進行的社會關系的指示器。”判定一個社會的經濟時代和勞動形態,最主要的標尺是生產工具,即“用什麼勞動資料生產”。數字勞動就是依托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新型技術載體,創造數字化產品的勞動。數字勞動不同於傳統的體能勞動,而是以智力、創造力為主導的非物質勞動。馬克思曾指出:隨著人的對象化知識力量(機器)的發展,“一般社會知識,已經在多麼大的程度上變成了直接的生產力,從而社會生活過程的條件本身在多麼大的程度上受到一般智力的控制並按照這種智力得到改造。”這裡的“一般智力”就是當時最發達的機器體系和面向未來的知識生產。數字勞動就是馬克思“一般智力”范疇的當代實現。
從勞動對象看,數字勞動是加工數據和信息的“生產性勞動”。人的勞動過程就是加工、改造客觀對象的過程。在物質生產活動中,人們往往加工改造自然“有形物”,從事物質性勞動。數字勞動往往加工改造信息、數據等“無形物”,對數據、信息等進行採集、編碼、存儲、賦值,是一種具有非物質生產特性的勞動。盡管數字勞動打破了勞動的發生場域和時空場所,但從本質上看,互聯網企業的數字勞動並沒有改變勞動的根本特征,仍然是“生產性勞動”。
從勞動主體看,數字勞動是受眾在數字平台的“創造性活動”。馬克思認為,人的活動不同於人的勞動。活動可以是積極的,也可以是消極的,可以是娛樂消遣,也可以是創新創造。但“勞動是積極的、創造性的活動。”從數字平台的參與主體看,既有專門從事數據工作的數字勞動者,如直播網紅、程序員、UP主、網絡小說作家等,也有並不從事數據處理但卻生產數據的普通用戶,如粉絲、游戲玩家、各類App用戶等。數字勞動不同於數字活動,數字勞動特指數字主體在網絡界面和數字平台中的“創造性活動”。
二
作為人類勞動的新形態,數字勞動是包括傳播、信息、數字和智能等技術於一體的綜合性勞動。當前,學術界圍繞數字勞動產生了一些討論,代表性的有以下幾點:
人機交互中“誰勞動”。馬克思認為,勞動“是人以自身的活動來中介、調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的過程。”在最本源的意義上,勞動確証了主客體的交互性關系。但在實踐發展中,機器的發明及應用不斷改變著勞動的主客體關系,特別是數字機器的應用,使人的勞動更加依賴人機交互的力量。數字勞動就是借助於數字技術而實現的人機交互性勞動,當人的勞動與數字機器完全“融合”時,便產生了是“人勞動”還是“機器勞動”的討論。
數字化產品“誰佔有”。馬克思認為,在資本主義機器大生產中,資本控制著勞動,“勞動=創造他人的所有權”,勞動者無法“得其應得”。在數字時代,數字勞動創造出海量信息、一般數據和非物質產品,這些勞動成果是人的智力、創造力直接作用於數字機器的結果,是人的知識、情感“滲入”勞動過程的體現。但在現實中,數字平台往往擁有對數字產品的絕對所有權,而數字勞動者往往無法完全“得其應得”,由此引發數字產品“歸誰佔有”的討論。
一般性數據“誰管理”。數字勞動的直接對象是數據和信息等非實體性的要素,數字勞動就是加工、處理數據要素的勞動。在數字領域中存在著兩種不同性質的數據要素,一種是共同體或集體的公共性數據,另一種是個體的私人數據。在數字平台運行中,用戶的每一項數字活動(瀏覽信息、網絡消費、點贊、評論等)都會生成數據,這些個人數據在數字平台聚合以后,會形成龐大的數據鏈,具有一定的價值。這些數據鏈是個人數據的集體化,是具有共同體性質的數據,由此引發了私人數字活動生成的集合性數據應由誰管理和使用的討論。
三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要堅持促進發展和監管規范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對於數字勞動引發的討論,目前還在進行之中,需要相關領域繼續做出探討。與此同時,在不斷深化對數字勞動認識的基礎上,必須加快建構有利於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制度體系。
加快建構數據基礎制度。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數據基礎制度建設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大局,要維護國家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促進數據高效流通使用、賦能實體經濟,統籌推進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充分發揮數據要素的基礎性資源作用,必須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體系,這有利於進一步規范數據要素市場,規約數字勞動主體的數據行為。比如,建立數據產權制度,推進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健全數據要素權益保護制度。
建構數字勞動成果共享機制。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推動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加快完善數字基礎設施,推進數據資源整合和開放共享,保障數據安全,加快建設數字中國,更好服務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改善。”數字勞動是具有共同體性質的聚合性勞動,這種勞動產生的數字、數據和信息的公共效用越大,傳播面越廣,其價值也越大。但在數字產品市場中,公共數據的平台獨佔或平台壟斷容易造成數據要素在不同領域、不同人群中的配置失衡。為此,需要建構數字勞動成果的共享機制,有效抑制公共數據的私有化、資本化,規避數據壟斷造成的社會不公。當前,建構數字勞動成果的共享機制,就是要推動“公共數據”共管共享,完善政企數據開放共享機制,引導社會各方共享數據資源,建構全民參與數字勞動產品共享的分配機制。
健全數字勞動法規體系和監管體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健全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完善體制機制,提高我國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數字勞動是新型勞動,核心驅動力是數字技術和數字資本,由於數字資本天然帶有逐利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會形成對數字勞動的宰控,這就需要建立健全數字勞動的法規體系和監管體制。一方面,建立健全數字勞動法律規范體系,保護數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公正的數字化生產環境。另一方面,加強對數字資本的監管,防止數字資本野蠻生長。為數字資本設置“紅綠燈”,防止平台壟斷和數字資本無序擴張。同時,健全數字市場准入制度,反數字壟斷、反數字暴利、反數字天價、反數字惡意炒作、反數字領域不正當競爭,健全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全鏈條數字勞動監管體系。
(作者:鞏永丹,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首都高校黨建研究基地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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