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合同”的效力与“负合同”的效力不同,因为提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Yang合同”实际上部分无效,即价格条款无效,因此,在确定卖方与买方之间的真正交易价格时,通常应以“负合同”的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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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诉李案中,关于买卖一栋房屋合同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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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2017年11月25日,Li-Xiao将位于西区的一栋房屋出售给张张,双方口头商定了130 000美元的房屋交易价格,并同意前往市政服务中心处理房屋移交事宜,转移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张承。
2017年12月17日,为了减少税收和费用,张在与李协商后,在股票买卖合同中表示,房价为30 000美元,双方在市房地产登记簿上登记,同一天,张为购房支付了90 000美元,并支付了40 000里拉的欠款。
2017年12月20日,李致电向张通报房屋买卖合同被取消以及双方意见不一的情况。
决定的结果
在审理之后,法院决定确认被告与被告口头缔结的购买和出售房屋合同的有效性;原告张向被告李支付其余4万美元,用于购买房屋;被告李在协助有关房屋登记和转移所涉相关费用由被告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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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评论
法官的评估。
本案的争论点是如何确定二手房交易中出现的“Yinyang合同”中的两项合同。 “Yin-yang合同”是指二手房交易中买方和卖方为出售同一财产的某一目的为同一目的签订的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同的合同,区别在于买卖双方就同一财产商定不同的交易价格。
首先,二手房交易的当事方达成 " Yinyang合同 ",如果对价格发生争议,房屋价格应从 " 负性 " 一词的真正含义,即从当事方的真正含义来决定。 因为二手房买卖合同不是当事方利益的真正表达,第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价格应该是第一份合同的主题。
第二,“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合同”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缺陷,因为不存在规避法律的问题,而且合同是当事人意图的真正表达,而且理论和实践界之间没有协议。争议的问题是“扬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合同应当无效,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是,合同只有在定价、不影响另一方效力的情况下,合同才应当无效;如果合同只是被宣布无效,而且由于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法院无疑会造成一系列问题。由于合同无效的后果,双方当事人的返回将鼓励一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当合同无效时,买方通过声称合同无效,买方将合同无效,从而避免合同的下降风险,从而避免合同的另一方价格风险,如果合同只是被市场无效,而法院则认为另一当事方可以使用其他合同,则将防止合同的下跌风险。
第三,“阴阳合同”的有效部分不同于“阴阳合同”的有效部分,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判断,由于“阴阳合同”实际上部分无效,即价格条款无效,在确定卖方与卖方之间合同的真实价格时,通常应以“阴阳合同”的协议为准,由于“阴阳合同”部分无效,部分有效,只要“阴性合同”的条款与合同条款存在差异,合同的内容应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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