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犯罪研究系列(十九)
DApp涉嫌网络传销的逻辑分析
车冲: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随着web3概念的火热,很多网络传销的项目方也把目光聚焦到了DApp上面。
一、Dapp的概念
DApp和App相比,多了一个“D”,这个“D”就是英文Decentralized的首字母,代表的是“去中心化”的意思。
它和我们平时使用的App只差了一个去中心化-D,如何理解这一去中心化?从体验层面来说:DApp中并没有管理者,大家都是平等的,互相监督;而从技术层面来说:传统的App和部署在服务器的后端产生交互,而DApp则是和部署在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产生交互。
二、DApp和网络传销如何结合
早几年的网络传销项目都是项目方找人开发一个APP,然后通过该APP来实现网络传销的各项功能,比如“入门费”的收取,层级的构建,人头计酬/返利的实现都是在APP内完成。而参与者大多是用人民币来兑换项目APP内的各种名义的“积分”。然后用积分来计算各种奖励、分红,积分变现的方式一般是APP内自设的“交易市场”中变现,而且部分加大投资、增加投资款的操作也是需要在APP内购买积分才能实现。
这种操作模式中,APP内的积分毫无价值,与人民币等发币之间只存在人为设置的“汇率”。且积分在该项目之外也通常毫无价值,只能内部流通。
这种模式虽然和更为早期的直接以人民币计算的传销项目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即在APP内不再是以“人民币”为各种规则下的法定货币。但是以积分参与项目的方式仍然容易被侦查机关锁定传销活动和查证传销资金流水、走向等事实。
目前市面上看到的比较多的是在钱包中通过DApp浏览器进入到项目页面。资金的充值和提取都是通过钱包进出。通过将钱包内的虚拟货币兑换成项目方自行发行的“代币”,来实现项目的运转。当参与者想要参与项目时只能先用自己持有的虚拟货币兑换成项目方的代币才能参与,而虚拟货币是需要自己用人民币等法定货币兑换。当参与者“出局”时也只能将掌握的项目方“代币”兑换回虚拟货币。参与者想要实现获利(变现)接下来就需要再通过将虚拟货币变卖为人民币等法币的方式才能实现最终的“获利”。
在本律师办理的一个DApp的网络传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首先是以BSC链为基础,在该公链基础之上以智能合约的方式将传销项目的各种规则和奖励制度部署至区块链上自动运行并且开发前端用于传销参与人交互的DApp。
然后传销项目方通过在推特、discord、电报等境外软件宣传推广吸引他人加入。进而引导传销参与人通过第三方钱包TP等作为参与的门户,引导用户通过TP钱包的DApp浏览器功能通过输入链接的方式成功进入到传销DApp中参与传销项目。
这种模式不仅对于传销项目方的技术水平有着更高要求,同时也对传销组织的参与者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毕竟很多传统的参与者都无法成功的下载到第三方钱包,更何况需要通过DApp的方式才能参与到传销项目中去,这样就劝退了很多传销项目方和参与人。
而这种DApp传销项目与之前项目的不同在于,主要有三个:
第一,整个项目在参与者进入第三方钱包的那一刻到参与到DApp到最终获利的步骤,都是通过虚拟货币(包括项目方的代币)来实现的,中间没有丝毫的人民币的痕迹;
第二,由于钱包的非实名设计,使得侦查机关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形下,是无法确切的锁定某个传销项目参与人包括传销项目运营方也无从确定;
第三,由于钱包账户的非实名制,就会导致难以区分传销参与人员的账户和项目方的账户,会使得查清整个传销项目收取或间接收取的资金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等标准等事实存在障碍,也会导致难以查清参与人或项目方的实际获利。
三、DApp型的网络传销的定罪逻辑是什么
想要理解DApp型的网络传销被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逻辑,还是要回归到刑法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条中去。
本律师一直简单的将该条文归纳为三个要点即入门费、层级、人头计酬。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符合才算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虽然网络传销搭上了Web3/区块链/DApp的概念,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在本律师办理过的DApp传销项目中,大部分都有着典型的带有传销特征的规则设计
第一,在确定层级关系时,新参与人必须提供邀请码才能成功在DApp注册,提供邀请码的机制就保证了每一个新参与的会员都有着确定的“上级”,进而形成“树”状的层次关系,这一规则设计都是为了服务于后面的层层返利、人头计酬目的。
第二,在收取入门费的设计上,有些项目方设计成任何一个主体都可以注册成为会员,但是不缴纳入门费的时候,Dapp内的很多功能无法使用。比如不缴纳等值于100美金或300美金的虚拟货币作为入门费是无法兑换传销项目所使用的代币,即不能参与一些特定的“持币生息”的项目,无法享受高年化、高回报率的“静态收益”,也有的是不缴纳足额的入门费就无法看到自己的“邀请码”就会导致自己无法通过吸引他人加入到传销组织获得更大利润。
第三,在人头计酬/返利上面,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上线返利的重要依据和主要获利来源。通过设计不同级别的入门费所对应的“奖励”的不同。来引诱他人为了高额的奖励而缴纳高级别的“入门费”。又比如通过设置团队奖励的方式,鼓励早期加入者积极发展下线形成自己的团队吸引更多人加入,同时在团队内吸引团队内部成员积极参与、投资,进而实现各种“激励”,进而获取更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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